工傷保險對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如何規定的?
從業(yè)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(yè)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,在停工留薪期內,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,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。
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(guò)12個(gè)月。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,經(jīng)鑒定委員會(huì )確認,可以適當延長(cháng),但延長(cháng)不得超過(guò)12個(gè)月。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,停發(fā)原待遇,按照本辦法的有關(guān)規定享受傷殘待遇。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(mǎn)后仍需治療的,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。
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,由所在單位負責。
工傷保險對生活護理待遇是如何規定的?
工傷人員已經(jīng)評定傷殘等級并經(jīng)鑒定委員會(huì )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,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。
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(gè)不同等級支付,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%、40%或者30%。
對工傷人員輔助器具配置有哪些規定?
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(yè)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,經(jīng)區縣勞動(dòng)能力鑒定委員會(huì )確認,按照本通知規定的《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準》配置。
工傷人員因情況特殊需要配置的輔助器具超出上述規定項目的,須經(jīng)鑒定機構確認,報市勞動(dòng)保障局核定。
工傷人員配置符合本通知規定輔助器具的費用,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。工傷人員在配置輔助器具時(shí),要求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超出《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準》規定的,超出規定部分的費用,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。
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(dòng)保障局組織專(zhuān)家論證核定后向社會(huì )公布。
鑒定機構在評定工傷人員傷殘等級時(shí),對確需配置輔助器具的,應當予以確認,并出具《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(shū)》交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。
用人單位持由鑒定機構出具的《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(shū)》,為工傷人員辦理配置輔助器具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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