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工生育保險費調整額是多少?2018年4月28日以后(含)支付的生育津貼低于本通知規定標準的,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補發(fā)。有關(guān)調整職工生育保險津貼標準的更多信息,請參見(jiàn)以下介紹。
女工生育或終止妊娠,每日享受生育津貼,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(即女職工出生所在用人單位按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)除以30在同一個(gè)月終止)計算。
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下列標準計算:妊娠12周內終止妊娠和15天的生育津貼;妊娠12周至16周以下終止妊娠,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。天的生育津貼;妊娠滿(mǎn)16周至不滿(mǎn)28周終止妊娠的,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;正常生育或妊娠滿(mǎn)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,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。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(shí),增加生育津貼:難產(chǎn)的,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個(gè)嬰兒,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;分娩時(shí)實(shí)施輸卵管結扎術(shù)的,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;女職工晚育(年滿(mǎn)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(gè)子女)并領(lǐng)取《獨生子女證》的,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。